(1)凡是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yī)療衛(wèi)生、環(huán)境監(jiān)測方面的且列入國家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計量器具,使用者都必須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計量檢定,合格方可使用,檢定證書應在有效期內。
(2)凡是有關法律或國家強制性標準規(guī)定必須計量檢定合格才能使用,且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內的計量器具,企業(yè)可以自行計量檢定合格使用或送經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使用,檢定證書也應在有效期內。
(3)以上計量檢定機構檢定項目必須在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授權的具體項目之內方可有效。
如何確認計量校準證書、報告的有效性?
(1)計量校準證書、報告的有效性,主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技術標準、技術規(guī)范或合同的規(guī)定以及企業(yè)生產加工檢測過程的具體技術要求來確認。
(2)校準證書有效性計量確認的準則:經過校準的計量器具或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應滿足實際使用的計量要求。如測量范圍、準確度等級、最大允許誤差、靈敏度、鑒別力、穩(wěn)定性、測量不確定度等。其中最大允許誤差、測量不確定度通常應是被測對象的1/5至1/10,至少為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