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的開放共享,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fā)〔2014〕70號),科技部、發(fā)展改革委、財政部三部門共同研究制定了《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
一、《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制定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進步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科學技術資源的管理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所管理的科學技術資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況,并根據(jù)使用制度安排使用”。2014年12月,國務院發(fā)布了《國務院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要求“制定促進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的管理制度和辦法”。
為明確開放共享工作中管理部門和單位的責任,理順開放運行的管理機制,推動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的開放共享,提高科研基礎設施與儀器的使用效率,充分釋放服務潛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進步法》和《意見》的要求,科技部會同發(fā)展改革委、財政部在充分調(diào)研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共同研究制定了本《辦法》。
二、制定《辦法》的總體思路和原則是什么?
《辦法》制定的總體思路是以國家網(wǎng)絡管理平臺為依托,以解決開放共享工作中的問題為目標,以優(yōu)化資源配置、完善管理機制、提高科研儀器與設施的使用效率為重點,全面貫徹落實《意見》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的要求。
《辦法》強調(diào)了以下原則:一是堅持開放為常態(tài),不開放為例外的原則。按照《意見》要求,非涉密和無特殊規(guī)定限制的科研設施與儀器應一律向社會開放。二是堅持獎懲結(jié)合的原則。應建立以用為主、用戶參與的評估監(jiān)督體系,形成和科研設施與儀器向社會服務的數(shù)量、質(zhì)量緊密結(jié)合的獎懲機制。三是堅持分類管理的原則。對于不同類型的科研設施與儀器,制定不同的考核標準和辦法,實施分類考核。
三、《辦法》的主要內(nèi)容和適用范圍是什么?
《辦法》共有五章:總則、管理職責、開放共享、考核和獎懲、附則。
《辦法》明確了納入開放共享的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的范圍;明確了科技部、財政部、國務院有關部委、地方政府、管理單位在開放共享工作中的職責;對管理單位的制度建設、隊伍建設、服務收費及知識產(chǎn)權等方面作了要求;規(guī)定了評價考核工作的原則、考核方式、考核流程及考核結(jié)果的用途,建立了評價考核后補助機制,制定了懲罰措施。
《辦法》適用于中央級的研究開發(fā)機構(gòu)、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機構(gòu)。有關部門按照本辦法結(jié)合實際制定或修訂相關管理規(guī)定和實施細則,地方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四、《辦法》中重大科研基礎設施與大型科研儀器的范疇是什么?
《辦法》所指的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主要包括政府預算資金投入建設和購置的用于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fā)活動的各類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單臺套價值在50萬元及以上的科學儀器設備。